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7 年 02 月 14 日)
第4條
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:

一、政府之核撥及捐(補)助。

二、中央都市更新、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。

三、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。

四、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。

五、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。

六、本中心實施、營運、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。

七、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。

八、土地、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、收益等收入。

九、其他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