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7 年 02 月 14 日)
第28條
本中心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,應經董事會同意。

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,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,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。預算 執行結果,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,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,報請監督機關 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