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7 年 02 月 14 日)
第25條
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,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 ,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。

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,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 時,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、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 基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