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7 年 02 月 14 日)
第24條
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,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,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,提經董事會審議,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,報請監督機 關備查,並送審計機關。

前項決算報告,審計機關得審計之;審計結果,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 機關為必要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