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7 年 02 月 14 日)
第22條
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、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,辦理本中心之 績效評鑑;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任一性別 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
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:

一、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。

二、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。

三、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。

四、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。

五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、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監督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