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7 年 02 月 14 日)
第19條
本中心進用之人員,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,不具公務人員身分;其 權利義務關係,應於契約中明定。

董事、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、會 計及人事職務。

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擔任本中心職務。

董事、監事及本中心人員,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,違背法令行賄 及收賄,並損害本中心信譽。

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,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