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7 年 02 月 14 日)
第18條
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,專任,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;解聘時 ,亦同。

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、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,執行本中心業務, 並督導所屬人員。

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、第十條第四項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九條 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,於執行長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