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 ( 107 年 02 月 14 日)
第13條
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;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董事長召集,並 擔任主席。

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,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。

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,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