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 ( 107 年 02 月 08 日)
第3條
非屬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部門計畫,其事業性質或規模達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者,得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