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 ( 107 年 02 月 08 日)
第2條
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,指住宅 、產業、運輸、重要公共設施、能源及水利之中長程或個別興辦事業計畫 ,涉及空間發展或土地使用計畫達一定規模者。

前項一定規模認定原則如附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