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 ( 107 年 02 月 08 日)
第5條
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,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 實施,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鄉(鎮、市、區)公 所分別公開展覽;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