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 ( 107 年 02 月 08 日)
第4條
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,報經各該管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,報請行 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。但必要時,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得由行政院召集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;變更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