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 ( 107 年 02 月 08 日)
第3條
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,其擬訂得免辦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程序。計畫 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;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