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15 日)
第6條
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兒童安全座椅,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:

(一)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,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公分至六十公分,應有 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,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。

(二)設置位置須使照顧者視線可隨時看到兒童,且應留設足夠之安全座 椅使用空間。

二、尿布臺,適合二歲以下之兒童使用:

(一)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,尿布臺內部長七十八公分、寬四十二公分以 上,應設置安全裝置,使用時檯面距地板面不得大於八十公分,並 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。

(二)至少有一側應留設長六十公分、深五十公分以上照顧者之操作空間 。

(三)須提供附有蓋子之垃圾桶。

三、兒童小便器: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。

四、兒童馬桶: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二十九公分。

五、兒童洗面盆:

(一)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,水龍頭出水口距洗 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。

(二)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,須張貼載重、使用年齡及使用方式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