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15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,指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場所。

本辦法所定親子廁所盥洗室,包含獨立式親子廁所及在男女廁所設置兒童 小便器、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