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 ( 106 年 12 月 12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申請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(含特別景觀區、生態保護區、史蹟保存區、 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),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,每件繳納新臺幣三 百五十元;超過十筆者,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,不足十筆者,以 十筆計算。

第3條
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,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,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 理外,不得申請退費。

第4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