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30 日)
第6條
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任務,得組成接管小組,並得聘請律師、會計師或 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。必要時,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, 以達成接管營運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