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30 日)
第5條
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標的,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。

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前,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接管營運標的所發生之債務, 除法律或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,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