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30 日)
第3條
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接管營運時,應作成接管營運 處分書(以下簡稱處分書)載明下列事項,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,副知融 資機構、保證人、受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,並公開於主辦 機關網站:

一、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。

二、接管營運標的、事由及依據。

三、接管營運項目及範圍。

四、接管人名稱及地址。

五、接管人權限。

六、接管營運起始日及期間。

七、如不服處分,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三十日內,依法提起訴願。

八、其他必要事項。

前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期間,必要時,得展延之。其通知及公開準用前 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