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30 日)
第13條
終止接管營運後,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標的之財產進行結算,製作結算報 告書,並經會計師簽證。

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,前項結算報告書及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,應 移交主辦機關。

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,將前二項相關資料,移交民間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