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30 日)
第12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辦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:

一、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。

二、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目的。

三、有事實足認已無接管營運必要。

主辦機關終止接管營運,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,通知民間機構,副知融 資機構、保證人、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,並公開於主辦機 關網站:

一、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。

二、終止接管營運事由及依據。

三、終止接管營運標的及範圍。

四、終止接管營運日期。

五、其他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