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30 日)
第11條
主辦機關接管營運設施之一部者,就該接管部分與未受接管部分之資產及 營運之配合,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,由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協議。

前項協議不成由主辦機關裁決之。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,得依法提起訴願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