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30 日)
第10條
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,除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業務狀況外,為 下列處置時,應報經主辦機關核准:

一、重要人事之任免。

二、增設、改良、購置、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。

三、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。

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,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, 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:

一、違反法令或章程情事。

二、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。

三、對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處置未配合辦理。

四、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權益或公共利益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