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2 日)
第8條
社會住宅資格審查程序如下:

一、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資格審查;必要時,得延 長六十日。

二、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,應以書面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。 但有正當理由者,申請人得敘明理由,於補正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展期 十日,並以一次為限。

三、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,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。

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部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:

一、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且不能補正之事項。

二、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本法或本辦法 相關規定。

三、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。

四、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者,本部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 ,屆期協調不成者,得全部駁回。

五、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