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2 日)
第15條
社會住宅承租人死亡、入監服刑、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 構,其租約當然終止。但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 親屬,於承租人死亡、入監服刑、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 構後三個月內,以書面申請換約至租賃期限屆滿為止。

前項但書所定申請換約者,得以書面申請延期三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