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2 日)
第12條
社會住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,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 申請,並繳納租金、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;未繳 納者,由保證金扣抵。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,以一個月計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