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 ( 107 年 07 月 02 日)
第11條
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三年。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, 得於租賃期限屆滿三十日前,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,以書面申請續 租;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,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。

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期限,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。但符合經濟或社會弱 勢身分者,得延長為十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