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8 日)
第6條
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,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申 請結構安全評估,其評估報告書,得視為前條所定之評估報告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