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8 日)
第4條
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依下列評估方式,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,製作評 估報告書:

一、初步評估:應派員至現場勘查,並依附表一規定辦理檢測。

二、詳細評估:應派員至現場勘查,並依共同供應契約所定評估方式辦理 檢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