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8 日)
第3條
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,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,並推派一人 為代表,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,委託經中央主管機 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(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)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