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8 日)
第2條
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所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,為耐震能力 評估;其內容規定如下:

一、初步評估:評估項目、內容、權重及評分,如附表一;評估等級及基 準,如附表二。

二、詳細評估: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 應契約(簡約)(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)所定之評估內容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