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8 日)
第12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,對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 檢查及現場勘查,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。
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,應事先通知共同供應契約 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