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1 日)
第7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,並按月編製執 行進度表,於次月十日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;年度終了時,應編製年度執 行成果,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