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1 日)
第4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前提報補助費用需 求計畫書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。

前項補助費用計畫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計畫目標。

二、計畫內容:包含優先補助範圍、辦理期程、執行人力、宣傳策略及執 行方式。

三、經費預估:包含補助項目及行政作業費。

四、預期成效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未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訂定自治法規者,不 予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