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1 日)
第3條
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 行政作業費,其額度規定如下:

一、耐震能力初步評估:

(一)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:每棟新臺幣六千元。

(二)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:每棟新臺幣八千元。

(三)審查費:每棟新臺幣一千元。

(四)行政作業費:每棟新臺幣五百元。

二、耐震能力詳細評估:

(一)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( 簡約)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。但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 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。

(二)審查費: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估算。但補助額度以不 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。

(三)行政作業費:每棟新臺幣五千元。

前項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如下:

一、領得使用執照者: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。

二、未領得使用執照者:

(一)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主建物面積。

(二)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