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8 月 01 日)
第5條
前條第四款所定重建計畫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重建計畫範圍。

二、土地使用分區。

三、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。

四、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。

五、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。

六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