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8 月 01 日)
第11條
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,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 價稅時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