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 ( 106 年 07 月 18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依海岸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,申請改變一 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使用許可案件,每件繳納新臺幣十萬元。

第3條
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申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許可案 件,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。

前項申請,跨越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者,其面積應合併計算,並以濱 海陸地基準為認定依據,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。

第4條
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近岸海域及公有 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許可案件,每件依附表二繳納規費。

第5條
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,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,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 理外,不得申請退費。

第6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