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29 日)
第3條
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內政部(以下簡 稱本部)部長兼任,一人為副召集人,由召集人指派兼任;其餘委員,由 本部就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:

一、主管社會福利、原住民族、地政、都市計畫、建築、財政、住宅及其 他有關機關之代表。

二、具有社會福利、地政、都市計畫、建築、財政、住宅、熟悉原住民族 事務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。

三、關注住宅發展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。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專家學者及民間相關團體代表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 分之一。

本會任一性別委員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