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22 日)
第7條
前條之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,其成績等級如下:

一、優等:九十分以上。

二、甲等: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。

三、乙等: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。

四、丙等:未達七十分。

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,並公布於網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