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
( 106 年 06 月 22 日)
第6條
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租屋服務事業評鑑,並於實施評鑑六個月 前公告及通知受評鑑者;其評鑑項目如下:
一、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。
二、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。
三、改進創新作為。
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受評鑑項目。
前項評鑑,得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