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
前條之補助項目如下:
一、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服務費用:
(一)開發費:租屋服務事業與住宅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後,每件以不
超過一個半月簽約租金計算;租期未達一年者,開發費按月數比例
核給。
(二)包管費:於租屋服務事業承租及管理期間,每件每月核給簽約月租
金金額最高百分之二十五。
二、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服務費用:
(一)媒合費:租屋服務事業於媒合承、出租雙方簽訂租賃契約後,每件
以不超過一個月簽約租金計算;租期未達一年者,媒合費按月數比
例核給。
(二)代管費:於租屋服務事業租賃契約管理期間,每件每月核給簽約月
租金金額最高百分之二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