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
( 106 年 06 月 22 日)
第3條
租屋服務事業提供服務項目如下:
一、租屋資訊。
二、租金補助諮詢。
三、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。
四、媒合承、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。
五、協助收取租金。
六、協助租屋契約公證。
七、租屋修繕諮詢。
八、租屋搬遷諮詢。
九、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。
十、租屋糾紛諮詢。
十一、其他租屋相關諮詢。
十二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服務項目。
租屋服務事業提供前項服務項目,涉及租屋之仲介行為者,應由不動產經 紀業者執行相關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