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22 日)
第3條
租屋服務事業提供服務項目如下:

一、租屋資訊。

二、租金補助諮詢。

三、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。

四、媒合承、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。

五、協助收取租金。

六、協助租屋契約公證。

七、租屋修繕諮詢。

八、租屋搬遷諮詢。

九、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。

十、租屋糾紛諮詢。

十一、其他租屋相關諮詢。

十二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服務項目。

租屋服務事業提供前項服務項目,涉及租屋之仲介行為者,應由不動產經 紀業者執行相關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