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22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租屋服務事業,指提供租屋市場資訊、媒合服務、專業管理協 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,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或團體。

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租屋 服務事業:

一、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,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住宅相關業 務。

二、不動產租售業、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。

前項證明文件如下:

一、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:立案證書及其章程影本。

二、不動產經紀業:經直轄市、縣(市)地政主管機關許可及設立備查之 證明文件影本。

三、不動產租售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: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
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。

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,應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