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 ( 107 年 03 月 23 日)
第6條
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,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 標準如下:

一、所得: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或所得總額 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,如 附表二。

二、財產:

(一)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、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 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,如附表二。

(二)不動產應低於中央、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 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,如附表二。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 地價值,不予採計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 點家庭之平均所得、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 定所得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