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 ( 107 年 03 月 23 日)
第3條
本標準所定一定財產,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,其內容及計算方式 如下:

一、動產:

(一)包括存款本金、投資、有價證券、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 得。

(二)計算方式: 1.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,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 算,保險公司給付之遲延利息不予列入利息推算,推算利率以最 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。但申 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,不在此限。 2.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。 3.有價證券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。 4.中獎所得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。但申請人為彩 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,不在此限。 5.其他財產所得、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,依申請人舉證之 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。

二、不動產:

(一)包括土地及房屋,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。

(二)價值計算方式: 1.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。 2.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。

前項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、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 之拍賣程序,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,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 確認為他人所有前,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。

前二項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,得不予查核。

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不一致時,以財產主 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為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