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 ( 107 年 03 月 23 日)
第2條
本標準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所得: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。

二、最低生活費: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。

三、家庭成員:指申請人及其配偶、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、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。但申請人以父母均 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 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,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 之兄弟姊妹。

前項第三款所定兄弟姐妹,應為單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