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7條
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,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;其標準由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,且不 得超過原建蔽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