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6條
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,得視其實際需要,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;獎勵後之建築容積,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 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,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 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。

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,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 分之十之獎勵,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。

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,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,不 適用前二項規定。

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,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 勵項目。

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、計算方式、額度、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