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4條
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,其申請要件、補助額度、申請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,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。

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,該管直轄市、縣(市 )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,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;其鑑定結果為最終 鑑定。鑑定小組之組成、執行、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。